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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11.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10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交换意见,正在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6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提出修改草案。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5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进行了相关调研工作,将进一步征求领衔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抓紧起草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1件。目前,有关部门已形成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关于制定士兵法的议案,可以在修改兵役法时一并研究。
  
  1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可以在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时一并研究。
  
  17.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18.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四、27件议案涉及的14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5件。
  
  20.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3件。
  
  22.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
  
  24.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
  
  26.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08年12月4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6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叶倩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第82号),建议法律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第141号),建议稳定和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障、增加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已于2008年4月2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议案中提到的稳定和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障、增加有关无障碍环境的规定等建议都有所规定。
  
  2.关于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积极推进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第134号),认为制定循环经济法对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草案中增加“循环农业”方面的内容;严格禁止新建消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增加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吸收了议案提出的增加“循环农业”的规定等建议。
  
  3.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湖南团莫德旺等30名代表、安徽团程恩富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的议案(第135号、第218号、第392号)。代表们认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一步审议后,早日出台。代表议案中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有:(一)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并将行政事业单位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已由国有企业开发利用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二)建议明确规定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问题,进一步促进政府出资人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三)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项报告全国国有资产总体经营和监督管理情况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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