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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193号),建议完善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公众对行政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公开评估的相关规定。山西团马林凤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423号),建议所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山东团傅延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第362号),认为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笼统和宽泛,缺乏操作细节和实施步骤,使得听证会流于形式,建议尽快制定听证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立法法的修改完善问题,将在修改过程中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听证作出了规定。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决策过程,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总结实践经验,对听证规则、听证程序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规范,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对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 23.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林荫茂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88号、第96号),认为担保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以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作一次全面修改。 物权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担保法的进一步修改作全面考虑。 24.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2件。云南团李瑾等30名代表、湖北团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369号、第415号),建议增加情势变更原则,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合同法有专编规定。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有关修改合同法的研究工作。 25.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2件。江苏团吴晓蓓等31名代表、江苏团张国良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第371号、第373号),主要意见有:(一)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置;(二)完善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议事机构和程序;(三)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二十人,并规定专职委员人数占委员数的一半;(四)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定程序;(五)明确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免”的时间和人数限制;(六)明确对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任期及其任期内变动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已于1982年、1986年、1995年进行过三次修改,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随着地方政权建设的加强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对地方组织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对该法的修改意见,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26.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97号),认为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如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裁决监督内容和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得不够全面,缺乏针对性;撤销裁决程序的期限较长;仲裁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阻碍了我国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作相应的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7.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行政公开法的议案(第160号),提出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有利于促使政府树立勤政廉洁、公开透明的形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制定行政公开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1件。上海团陈伟兰等4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第194号),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