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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1件。陕西团王茜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事业收费法的议案(第196号),江苏团陈家宝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第443号),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关于制定行政征收法的议案,可以在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时一并研究。 17.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吴双战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议案(第286号),建议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和建设、武警部队的具体任务、官兵执行任务中的职责与权力及权益保障、部队执行任务中的组织指挥关系、部队的执勤设施和生活保障等作出规定。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18.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江苏团王浩良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第444号),认为我国劳动教养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劳动教养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趋显现,建议深入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四、27件议案涉及的14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19.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5件。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浙江团汪惠芳等30名代表、安徽团朱维芳等30名代表、湖南团秦希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第45号、第64号、第175号、第387号、第407号),建议设立夫妻分居制度、明确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规定因欺骗取得的婚姻可以撤销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0.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3件。山东团张志法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杨伟程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第14号、第277号、第360号),提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采集、恶意使用、非法转卖牟利等现象屡屡发生,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问题有所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结合民法(草案)的修改,进行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工作。 21.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3件。陕西团于文等30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第55号、第258号、第271号),主要修改意见有:(一)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素质,实行人大代表构成公示制,增加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二)完善代表罢免的规定,增加关于罢免动议、罢免标准、罢免理由与罢免程序的规定,赋予被罢免对象司法救济权;(三)逐步实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四)增设“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专章,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五)建议将代表视察专列一章,对视察活动的组织、视察形式、视察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六)建议由国家财政投入,设立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基金,基金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掌管和监督使用。 我国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若干意见”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2005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工作文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2006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代表构成中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等建议,将转请有关部门在提出代表候选人结构、比例的要求时予以认真考虑。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对代表法进行研究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