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726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均降低 2.29%;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 130 立方米。 (二)减排目标。到 2010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130吨/年,二氧化硫(SO )排放总量控制在 700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总体要求。各区和保税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教育、卫生、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和协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各金融机构) 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报告(核准、备案,下称“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我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禁实!目标,2009年底前关闭我市所有实心粘土砖厂;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供电公司) (六)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七)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推进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项目和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及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全市公共照明实现全部更换使用节能灯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