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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指标体系: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 2009 年 3 月底前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对全市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全国统一普查要求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监测体系: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年耗能 15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宾馆酒店为 800吨以上标准煤,下同)能耗统计数据网系统,各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省和市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十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工业和招商局要按照《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耗能 2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登记。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把减排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十七)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与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责任书的企业,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市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市年耗能15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海洋和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十八)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建筑。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和市房产局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 2008 年 12月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统计局)
  
  (十九)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对严重污染空气的机动车进行整治。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公交车辆更新要争取全部使用燃气动力。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和渔业局)
  
  (二十)开展旅游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旅游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作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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