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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海口节能监察中心要建立全市节能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市级监管、企业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成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海口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仪器和设备,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制订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根据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制订我市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白沙门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水务局季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市发展和改革局要研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的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海口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提高 COD 排污费收费标准。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投入。从 2009 年起,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八)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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