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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入围范围)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选择) 企业集团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在入围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选择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择结果报告)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完成选择工作,以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规定的,以请示的形式报送,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签订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业务约定书;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统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选聘实施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聘结果备案)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包括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的选聘工作,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形成决议后,将选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入围范围调整)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入围范围。 第十四条 (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主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9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