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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在报批或修编的规划,各级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五)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的统筹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实施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许可。 (七)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楼房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八)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县(市)和双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上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供地总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