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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统筹协调 23.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西双版纳州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经费筹措、督促检查等工作,推进当地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参与、学校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工作。 24.引导行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把学校做大做强。重点抓好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基础性、主导性作用的农业职业教育。 25.督促企业承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依托地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 26.确保职业教育各项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每年从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专项资金,投入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用于国家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项目建设、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教学设备改善和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三特(特聘、特岗、特邀)教师”计划实施配套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确保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企业要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企业用于学生实习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支出在所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努力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对所提供的捐赠,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7.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机构,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各方面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建立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8.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指导学生就业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联系就业市场,沟通就业服务渠道,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整合当地劳动力市场,每年定期开展1次至2次中等职业教育就业咨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互联网为平台,建设覆盖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并与教育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主管和服务部门相连接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信息工作网。充分利用现有的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服务平台软、硬件资源,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对通过政策程序就业并建立了劳动、人事(代理)关系的毕业生应当准予落户,其工作单位应为其依法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