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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导向作用。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切实做到持证上岗。凡属国家和省、州规定要求具备资格证书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工种招收录用职工,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当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及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 30.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职业教育工作列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联系制度。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联系有关职业学校,帮助其完成目标和任务。建立督查和发展推进机制。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州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查,建立通报制度,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快、成绩突出的县(市)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