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5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认定的资格及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答复供应商对其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其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市政府颁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人代会最终审批同意后,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各采购人执行。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财政部门按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年中本级预算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变更,财政部门按季度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审批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有效保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体现节约资金的原则,在商务、技术、服务满足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商。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
  
  (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对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分类统计形成采购计划后,通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二)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批复后,项目中有属于要求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应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定双方在提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
  
  (三)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3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在1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只能按照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一)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批复为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由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无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单位和部门,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在实施采购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认真对待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四)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自行实施采购项目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项目时,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评审专家可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其管理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应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的人员比例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