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采购资金节约情况; (六)采购活动组织质量和服务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定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对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财采〔2005〕20号)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承担《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昆政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