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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5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采购资金节约情况;
  
  (六)采购活动组织质量和服务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定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相关部门对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财采〔2005〕20号)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承担《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昆政发〔2003〕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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