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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管理。 (一)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单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规定采购限额以上,以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采购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其他管理事项。 (一)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二)实施政府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三)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市级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五)履约验收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单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及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字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均须在每季度终了5日之内,按要求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或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季度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是指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报送其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管理行为。 (一)以下事项需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1.采购人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2.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3.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分散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原批复采购方式采购失败,需再次组织和改变采购方式; 6.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1.采购项目实施完成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须报送采购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货款支付发票复印件及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报告; 3.采购人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 4.采购人采购联络员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人代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代会批准后的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采购人必须按采购预算批复中明确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执行,涉及购买公务用小汽车的,需有昆明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复,涉及信息化产品及网络建设的项目,应有市信息产业办同意的立项批复。其中: (一)批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所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联系协议供货商及定点供货商采购; (二)批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财政部门集中汇总通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采购人向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实施; (三)批由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自行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