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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批由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其中,公安、教育部门分别由本部门采购办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依法组织实施; (五)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预算调整而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须在财政部门确认资金计划后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采购计划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根据单位(部门)实际,对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填制的上述审批表,一般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依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批复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人遵照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采购人从上级申请、接受捐赠等渠道得到的项目资金,并且年初无法编制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审批表》,说明资金来源及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预算的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实资金后,再按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批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依法组织采购后,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应财政部门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表》,并报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第二十七条 实施情况经审核,单位即可办理支付手续。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货物单价五万元以上,服务、工程项目二十万元以上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上述限额以下的,实行授权支付。非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验收并报财政备案后,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给供货商。 第七章 政府统一采购重要事项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对市级采购人有共性的、采购标准明确、单项批量小而分散、总体规模大、资金来源和支付相对单一、供货渠道畅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 (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市级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市级统一项目采购意见、采购方案(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管理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及采购项目规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后,市财政局作为采购人代理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代表的产生。市级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个项目采购人代表的多少,根据采购项目的大小及项目评审专家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确定。 (一)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按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写评标报告,并由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招标资料提交采购人代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采购人代理部门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当对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确认过程进行监督,如采购委托人、评标委员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可提出重新组织招标或对结果重新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财政部门即采购人代理签署,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实施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遵纪守法情况; (七)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