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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09-12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
  
  YZ/T 0128-2007
  
  --------------------------------------------------------------------------------
  
  快递服务
  
  Express Service
  
  2007-09-12发布 2008-01-01实施
  
  --------------------------------------------------------------------------------
  
  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服务环节、服务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快递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快递服务
  
  2.1.1快递服务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2.2.1)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2.1.2同城快递服务 urban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一城市内的快递服务
  
  2.1.3国内异地快递服务inland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城市的快递服务
  
  2.1.4港澳快递服务 Hong Kong and Macao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快递服务
  
  2.1.5台湾快递服务 Taiwan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快递服务
  
  2.1.6国际快递服务 international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快递服务
  
  2.2快件
  
  2.2.1快件 express items
  
  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并封装完好的信件和包裹等寄递物品的统称
  
  2.2.2内件 contents
  
  顾客寄递的信息载体和物品
  
  2.3服务环节
  
  2.3.1收寄 pick up
  
  收件
  
  取件
  
  快递服务组织接收快件、并收存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2.4.1)的过程
  
  2.3.2投递 delivery
  
  派送
  
  派件
  
  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2.3.3)的过程
  
  2.3.3签收sign in
  
  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
  
  2.4服务单据
  
  2.4.1快递运单 express waybill
  
  快递详情单
  
  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
  
  3总则
  
  3.1时效性
  
  快件投递时间不应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
  
  3.2准确性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3.3安全性
  
  快递服务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a) 快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b) 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造成危害;
  
  c) 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
  
  3.4方便性
  
  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应便于为顾客服务。
  
  4组织
  
  4.1资质
  
  4.1.1法人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总部)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
  
  4.1.2市场准入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4.1.3人员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的岗位应根据快递作业组织和生产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生产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1.4最低人数
  
  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应不低于15人。
  
  4.1.5安全作业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
  
  4.2经营理念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服务社会、服务顾客的经营理念,围绕经营理念开展服务,并将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传递到每个员工。
  
  4.3社会责任
  
  4.3.1环保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环保理念,在封装物、服务车辆、服务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4.3.2员工发展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4.4服务时限
  
  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
  
  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
  
  b) 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
  
  4.5服务费用
  
  4.5.1告知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
  
  a) 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
  
  b) 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
  
  c) 附加服务的费用。
  
  4.5.2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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