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09-12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接上页]

  A.3.3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3.4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 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4受理索赔期限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A.5索赔程序
  
  A.5.1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A.5.2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A.5.3索赔处理时限
  
  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A.5.4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A.5.5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注: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