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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09-12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6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接上页]

  顾客交寄的需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快件,应附有检疫证书。
  
  5.5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程序应包括信息处理、分拣、封发、运输、转运等环节。
  
  快递服务组织的内部处理应确保快件安全,在运输、转运、投递等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快件,禁止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快件,保证快件封装完好,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5.6例外处理
  
  5.6.1撤回
  
  5.6.1.1撤回条件
  
  寄件人撤回条件应主要包括: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递服务:快件尚未首次投递;
  
  b) 港澳和台湾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c) 国际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5.6.1.2撤回费用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撤回申请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并告知费用标准。
  
  6服务改进
  
  6.1基本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顾客满意及顾客投诉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服务水平,达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目的。
  
  6.2顾客满意
  
  快递服务组织应测量顾客满意程度,发现顾客的潜在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快递服务组织应收集顾客满意信息,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
  
  a) 向顾客发放问卷调查表;
  
  b) 直接与顾客沟通;
  
  c) 收集各种媒体的报告;
  
  d)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情况;
  
  e) 其他。
  
  顾客满意的评价程序应包括:汇总顾客满意的信息,利用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分析处理,确定顾客的满意程度,找出提供的服务与顾客期望的差距并制定改进措施。
  
  6.3顾客投诉
  
  6.3.1投诉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供顾客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形式。
  
  6.3.2投诉有效期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投诉有效期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6.3.3投诉受理
  
  6.3.3.1投诉信息
  
  快递服务组织应记录如下信息:
  
  a)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b) 投诉的理由、目的、要求;
  
  c) 其他投诉细节。
  
  快递服务组织在记录的过程中,应与投诉人核对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6.3.3.2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处理时限应指从快递服务组织记录投诉人投诉信息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投诉处理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投诉人有特殊约定外,投诉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6.3.3.3投诉处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处理。
  
  6.3.4投诉信息统计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投诉处理表格,以便对投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6.4服务改进
  
  根据顾客满意评价结果和投诉信息统计分析结果,快递服务组织应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措施应主要包括:
  
  a) 树立持续进行服务改进的理念;
  
  b) 规定内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识别服务改进的机会;
  
  c) 确保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d) 管理者应对改进过程给予大力支持。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赔偿
  
  A.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其中:
  
  a) 快件延误是指快件的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
  
  b) 快件丢失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时仍未能投递快件,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c) 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d) 内件不符是指内件的品名、数量和重量与快递运单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 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
  
  b)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 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A.3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1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3.2快件丢失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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