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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6服务场所 4.6.1作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配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作业场所。 4.6.2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到邮政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顾客。 快递服务营业场所应有组织标识。 4.7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应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车辆宜有组织标识。 4.8信息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信息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递服务的组织应具备存储服务统计信息、顾客信息和投诉信息的设施,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b) 提供国内异地、国际快递服务的组织还应具备计算机处理系统,能够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即时查询服务。 4.9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的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地址; - 单位; - 联系电话。 c) 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标识;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稳定、有效,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消费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 品名; - 数量和重量; - 价值; - 封装形式。 e) 费用信息,主要包括: - 计费项目及金额; - 付款方式; - 是否保价(保险)及保价(保险)金额。 f) 时限信息,主要包括 - 收寄时间; - 投递时间。 g) 约定信息,主要包括: - 双方约定事项,包括产生争议后处理途径; - 寄件人对快递运单信息的确认。 h) 背书信息,主要包括: - 查询方式与期限; - 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顾客可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 赔偿的有关规定。 i) 其他。 4.10档案 4.10.1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4.10.2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顾客、业务、监控、财务、组织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 4.10.3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1沟通 4.11.1顾客沟通 4.11.1.1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 4.11.1.2沟通内容 沟通内容应包括: a) 业务咨询; b) 业务受理; c) 快件查询; d) 顾客满意; e) 顾客投诉; f) 服务承诺。 其中,服务承诺应包括: - 服务时限的承诺,包括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服务时限; - 有关赔偿的承诺,包括索赔因素、赔偿原则以及受理索赔期限; - 投诉处理承诺,包括投诉受理程序以及投诉处理时限; - 附加服务的承诺。 4.11.2内部沟通 4.11.2.1沟通渠道 内部沟通渠道应包括召开会议、布告栏和内部刊物、声像资料、互联网、信函等形式。 4.11.2.2沟通内容 内部沟通的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 b) 顾客对服务技能、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c) 快递服务人员对组织的要求和反馈; d) 组织管理者对快递服务人员的要求; e) 组织内各部门之间沟通。 5服务环节 5.1收寄 5.1.1收寄形式 收寄应主要包括上门收寄和营业场所收寄两种形式。 5.1.2收寄要求 5.1.2.1收寄时间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供收寄服务。 5.1.2.2人员着装 负责收寄的快递服务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5.1.2.3询问与验视 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 - 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