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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国界线上的跨界水河床的位置。 第十一条 一方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在边界水或其河岸中进行的可能改变边界水河床位置和水流状态、影响水资源利用和鱼类洄游、破坏环境以及损害双方其他利益的行为,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及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十二条 一、一方在国界线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及开采地下资源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距国界线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另一方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 一、建设、使用和维修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 二、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十四条 一、一方主管部门应对国界线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避免其进入另一国境内。 二、牲畜或家禽进入另一国境内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采取措施寻找、保管并尽快交还。不得藏匿、宰杀、出售和使役。 第十五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卫生防疫(预防)和动植物检疫措施,防止人畜传染性疾病、人畜流行性疫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的传播和扩散。 如边境地区人畜卫生疫情恶化,或在边境地区发现危害人类、动物、植物健康和环境的人畜传染性疾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并可能跨界传播时,双方主管部门应立即相互通报。 二、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预防人畜传染性疾病、病虫害、农林植物病和杂草(包括检疫的有害生物体)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六条 双方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使用武器打猎,并禁止向另一国境内射击、越界狩猎和追捕动物。 第十七条 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水灾、流水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提供必要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国境内。 第十八条 一、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航空器非法越界飞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 二、一方计划在本国境内距国界线二十五千米范围内进行旨在航空摄影和其他遥感探测的航空器飞行时,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见附件四)。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国境内,应至少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见附件五),征得其同意。另一方应最迟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国界线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修建边防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二十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国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至少提前十天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配合,保障出入境通行条件和边境地区秩序,共同防范和打击走私、非法移民、贩毒、精神药品交易和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六章 出入国界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一、一方国家公民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国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二、两国铁路运输服务员工穿越国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之间区域内停留的问题,由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三、人员及其行李和个人物品、交通运输工具须在双方规定的口岸穿越国界。航空器须沿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空中走廊穿越国界。 第二十三条 两国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人员、边境地区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过境手续简化问题,由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流冰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一方消防或救援人员可应另一方主管部门请求,使用有关部门确认的名单和身份证件穿越国界进行救援。上述人员出入境的地点和具体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第二十五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双方主管部门应就边境口岸的工作制度问题建立合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