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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2中方同意根据自身财力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继续支持双边商定的合作项目。巴方承诺,本着友好合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保证上述项目的有效实施。 5.3.3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对巴优惠贷款的重要作用,支持双方商定的具有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 5.4双方强调要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对推动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作用。 5.4.1中方鼓励通过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等方式为中巴经贸合作提供融资便利。 5.4.2中方鼓励中国金融机构以项目融资、银团贷款、混合贷款等各种方式为中资企业到巴投资提供融资便利。 5.5双方强调建立和完善融资风险控制机制对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5.5.1中方同意继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商业性出口信贷的信用保障作用,为出口企业规避延期付款风险及融资机构回收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保障。 5.5.2巴方认识到采用主权担保对规避信贷风险的重要性,并考虑为公共项目的融资安排提供主权担保。 5.5.3双方同意加强在MIGA框架下的合作,发挥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规避投资风险的保障作用。 5.5.4双方强调完善商业性投融资担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应在企业意愿的基础上,以下列各种财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1)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2)公司股份或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5)双方认为可以作为融资抵押的其他财产权。 5.6双方强调制度和机构建设在双边金融合作中的重要性,并同意通过机构发展及完善双边金融合作框架体系,为中巴经贸合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保障。 5.6.1双方同意尽快签署“中巴双边融资保障框架协议”,作为《五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应对中巴金融合作的原则、重点领域、金融安排、中巴两国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双方关切的问题做出制度性安排。 5.6.2积极推进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促进对巴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产业项目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深化双边金融合作。中方同意加快有关工作进度,巴方重申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6.3巴方同意为中国的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巴设立代表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提供便利。 5.6.4双方强调建立中巴金融合作双边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同意建立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企业参加的双边金融合作及风险管理定期会晤磋商制度,作为中巴双边科技、经济合作联委会对话机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为完善双边金融合作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6.1双方一致认为,扩大投资规模是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途径,改善投资环境对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双方同意制定并采取各项投资鼓励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推动各自企业扩大相互投资。 6.2双方同意按照各自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两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的相关协定及各自的国际义务,给予投资者相应的优惠待遇。 6.3双方注意到在巴中资企业对巴方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和投资鼓励政策的迫切愿望。巴方愿意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投资鼓励政策,改善投资发展环境: 6.3.1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安全保障管理,在保障中资企业员工安全的同时,简化中方人员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增强主动服务,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尽可能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 6.3.2巴方将通过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中国投资者在巴从事经贸合作和投资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6.3.3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关税制度,扩大市场准入,尽早实施中巴自贸区中达成一致的关税减让安排。 6.3.4采取更为便利的土地征用管理措施,为中方投资者获得土地提供必要的支持。 6.3.5加强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创造更加有利于中方投资进入的建设环境和条件。 6.3.6双方认为政府应继续加强对人力资源培训和职业教育投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6.4双方承诺进一步全面完善投资环境和政策,吸引各自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同意改善投资相关的法律框架保护两国投资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