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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 (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 (六)征询有关人员同意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刑事侦查,并为此作出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押,安排将其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七)送达刑事方面的文书; (八)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九)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对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一)交换法律资料;以及 (十二)与本条约目的相符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四、协助不包括: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以及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五、本条约的规定,不为任何私人创设按照本条约取得或者排除证据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其他协议 本条约不减损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相互提供协助。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为联邦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四、协助请求应当通过中央机关提出和接收。 第四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起诉或者处罚某人,而被请求方认为该项犯罪是: 1.政治犯罪;或者 2.仅构成军事犯罪; (二)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起诉某人,而该人已因该项犯罪由被请求方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赦免,或者服刑完毕或者正在服刑; (三)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协助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或者 (四)被请求方认为,准予协助请求将损害本国的主权或者安全。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按照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提供协助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 (三)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对某人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处罚,而就该项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可能与被请求方的根本利益相冲突;或者 (四)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根本利益。 三、如果执行请求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四、在拒绝准予某项协助请求或者推迟执行请求之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五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可以通过能出具书面记录并能使被请求方确认其真实性的其他形式提出。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涉及采用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犯罪所得的协助请求的辅助文件和材料,应当由请求方主管机关签署、盖章或者证明。 三、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的目的以及对所需协助的描述; (二)请求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三)对犯罪性质的描述,包括对相关法律的说明; (四)对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事实的描述; (五)请求方希望遵循的特别程序或者要求的细节,包括对请求方证据可接受性要求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