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在初裁中暂决定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特理特性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出形成物理特性调整的原因及其对正常价值的影响,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了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供证明该项调整存在的直接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利润等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对于东燃公司的出口至中国大陆的第三种销售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扣除上海公司申报的单位调整项目、单位间接费用、单位进口关税、单位报关代理费后的上海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该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上海公司在表4-2中申报的调整项目包含利润,但不包含进口的关税和进口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给予调整。 此外,部分关联贸易商未主张对相应的利润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 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丸善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丸善公司在国内销售过程中,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并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上述外购产品过程中,丸善公司由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这部分交易,将这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根据丸善公司的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有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直接销售给用户、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用户及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三种情形,并主要通过丸善公司工厂直接运往用户指定地点和通过日本国内储槽运往用户指定地点两种渠道进行。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和非关联贸易商或用户的交易进行了审查,要求该公司解释关联关系的存在是否对其定价有影响。丸善公司在第二次补充答卷中主张,无论购买方是关联公司还是非关联公司,都是根据当时的产品市场行情和原材料情况决定销售价格的,购买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对定价无任何影响。经审查,调查机关未发现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其价格的因素,初步认定这部分关联交易可以反映市场价格,决定在初裁中确定正常价值时,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数据是可信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予接受。丸善公司提交的财务费用包括杂项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但未能表明这两部分收益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两项目从财务费用中剔除,重新计算财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