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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受灾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促进灾区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快城镇住房重建和加固维修,切实解决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住房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半时间努力,使城镇受震灾居民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积极落实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补助政策住房损毁(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指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因地震毁损垮塌,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可修复需拆除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属机关和外地驻受灾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以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资金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具体指全额领取城镇低保补助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表(略)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无房居住者,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福利院、敬老院。 (4)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家庭,不给予资金补助,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 (5)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各级政府在灾后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各级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住房价格,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加快城镇受损住房鉴定和除险加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 (二)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破坏等级认定结果由街道办事处(镇乡)在社区范围内公示。 (三)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其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