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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加固修复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根据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的整幢房屋和个人住房受损情况,在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房屋加固修复的原则,既可按“以户计算、按楼幢统一申请、集中使用”的方式进行,也可按“以户核发、集中使用”的方式发放,不足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解决。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补助标准相应核定到各县市区,包干使用。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中绵阳城区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房管局组织涪城区、游仙区和高新区共同研究制定。
  
  (四)对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各等级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由政府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委托原建设开发单位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加固、改造,并达到安全标准要求。
  
  (五)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原租住的政府直接管理的公产房、廉租住房、解困房等,其维修、加固、重建费用由政府承担,原租赁关系不变,维修、加固、重建期间免收租金;单位、企业自管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加固、重建。
  
  (六)租住原破产改制企业住房的职工,因地震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被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需拆除或维修加固的,其维修、加固、重建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无产权单位的,由接收或托管单位负责。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符合廉租住房租住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安居住房、廉租住房或申购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加紧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加大安居住房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一批安居住房,向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因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委托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在城镇集中统一建设廉租住房的基础上,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批每套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的办法,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
  
  (三)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四)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点以绵阳城区和县城所在地为主,适当向建制镇延伸。
  
  (五)采取措施,多渠道提供房源。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五、积极推进损毁住房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损毁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损毁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损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损毁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损毁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贴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重建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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