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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切实抓好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重建,并享受与城市受灾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加大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灾后住房重建和住房加固,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灾毁住房城镇居民加固维修住房、原址重建住房或购买住房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本人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前支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优惠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北川县城异地重建土地补偿办法待新县城选址确定后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涪城、游仙及市属各园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区实施。
  
  八、严格补助资金申领程序
  
  (一)补助申报
  
  符合资金补助对象的城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绵阳市城镇住房毁损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毁损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已入住的毁损住房产权人,持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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