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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8、启动一批廉租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全面建设阶段(2009年1月-2010年6月)
  
  1、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震损城镇住房加固修复工作;
  
  2、2009年6月底前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全面开工,2009年底前竣工建设任务的70%;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以满足灾后城镇住房需求;
  
  4、除北川县城外,全市基本完成震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
  
  (三)完善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
  
  1、开展建设任务的查漏补缺和完善收尾工作;
  
  2、全面完成全市震损城镇住房建设任务;
  
  3、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加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城镇住房重建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一事一主体”的原则,分片区、分街道、分楼幢细化落实。要精心组织,统筹实施,稳妥推进,强化督查,确保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高效、快捷工作机制。建设部门负责住房重建、加固方案的审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土地供应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住房重建的选址,规划设计审定和户型审定等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安全鉴定和破坏等级的认定工作;财税部门负责灾后城镇震损住房重建补助所需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低保家庭和“三孤”、“三无”人员统计核实;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标准证明;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测;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管和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价格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城镇居民住房震损户数、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核定,住房重建、加固的相关组织工作。
  
  (三)强化建材保障。各地要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照章办事,对调查摸底结果、房屋鉴定情况、分类建设情况、政策文件、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公开。重点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加固有关政策、规定、程序、标准等的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群众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意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重建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归纳和宣传,为顺利推进城镇住房重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震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相关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备案,同时抄送市重建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市房管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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