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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聘请符合任教条件的其他行业优秀专业人员兼任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等教育,树立其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学校应当执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智体美劳等教育有机统一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学校可开发和选用适合本地特点的校本课程。 学校教学工作应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从小学三年级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学校可从小学一年级开设外语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积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逐步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配备艺术活动器材。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时间,组织开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艺、娱乐等活动。 学校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应当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和就业能力。 初中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开设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 严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进入校园。坚决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条 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学校应当把卫生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开展学校医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质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学校用途的建筑设施。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校每学年不得结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违规收费。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购买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征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学校可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聘专业职称、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家庭、社会应当互相沟通,积极配合,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假期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39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8周;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40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9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