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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五)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一般以上年度的家庭收入为基数,年与年间家庭人均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按照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其它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合理确定。各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上年度农村绝对贫困标准。 第十四条 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遵循标准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所制定的标准既要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防止标准过高,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 第十五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农村绝对贫困标准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对于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家庭成员,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由农业户口人员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非农业户口人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配合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委托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户主)会议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再次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核评议意见,并在村委会和本人所在的自然村内张榜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正式签署审核评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出2人以上的调查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抽查和复核,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差额补助原则核定补助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返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理由、人数、时间、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即填发《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应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