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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政法[2007]17号
【颁布时间】 2007-06-04
【实施时间】 2007-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陆空办公室(民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浙江和福建省委政法委等部门颁发的《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 (试行)》转发你们。
  
  近年来,浙江省和福建省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整体布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了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为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的做法值得肯定,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双拥工作和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事关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力求取得最佳执法效果。各部队要教育军人军属带头守法,支持地方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健全完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军案件审判中,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促进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涉国防利益纠纷和案件,促进社会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地应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和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是指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和浙江军事法院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领导小组是辖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军事机关及市、县(市、区)政法委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局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主任一般由军事机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是涉军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庭长一般由民一庭庭长担任,副庭长及审判员由各业务庭审判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邀请经人大任命的驻地现役军人为巡回法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是涉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站长一般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必须依法公正,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2.及时高效。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快受理、快移送、快解决、快反馈。
  
  3.密切协作。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确保网络畅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对涉国防和军人军属利益的重、难点问题提出对策。
  
  2.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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