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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每年应采取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组织维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维权政策、国防法律法规、涉军案件办案程序等。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涉讼的义务兵和其他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社会保险费、抚恤金、优待金、工伤损害赔偿的案件免收诉讼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与军人有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近亲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和案件,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维权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有效途径,是“平安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依法治军、依法治省的轨道。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维权、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和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福建军事法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本辖区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县(市、区)政法委、人民法院及军事机关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防、双拥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军事机关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由本级法院一名业务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八条 省军区政治部设立法律顾问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政工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治工作干事担任。 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 (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权工作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大项活动,作出重大决策。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