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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研究提出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各维权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维权活动,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3.处理来信来电采访,受理涉军纠纷案件的咨询投诉。 4.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搞好宣传。 5.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战时维权课题的研究探索,提出可行性对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1.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2.强化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4.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5.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对涉讼的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开展“148”法律服务和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做好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开展军营“148”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它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 3.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依法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落实现役士兵的抚恤优待政策,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属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以及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各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2-3次例会,座谈交流、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督查检查。省级维权职能部门每3年联合对全省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各类维权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都应对本系统的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发展。对重大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跟踪抓落实。 3.交流培训。可以采取联合的方式,通过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不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4.沟通协调。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时,应加强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听取本地军事机关的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5.奖惩激励。省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 5年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6.资料建档。及时将受理、处理涉军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维权经费,帮助解决本级维权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大项经费支出。日常性的维权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给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