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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政法[2007]17号
【颁布时间】 2007-06-04
【实施时间】 2007-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转发《浙江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将涉军纠纷调处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4.检查、表彰维权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协调辖区的维权工作。
  
  2.承办维权日常工作,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维权“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依法调处影响重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职责:
  
  1.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2.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在驻军较多的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组织“法律援助军营行”活动。
  
  第十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其它各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3.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侵犯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和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服役士兵的优抚、抚恤政策,抓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的案件、纠纷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合法权益和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补偿、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军队政治机关要做好涉案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制教育和稳定工作,如实反映案情,加强协调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认真受理军营“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应、坚持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维护国防利益领导(指导)小组每年应举行1-2次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调研制度。对涉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提出解决办法。
  
  3.督查制度。省维权工作指导小组每年,市、县(市、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维权检查。
  
  4.报告制度。各级维权办公室每年要将各部门工作情况综合,专题报告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重大涉军案件纠纷,应随时报告,主动听取领导小组和军事机关意见。
  
  5.奖惩制度。对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涉军纠纷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对当事人情况、反映的事实、维权要求进行登记。
  
  2.核查调解。对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核查,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协调督办。移送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出具介绍信,并附情况说明或处理建议。对辖区外涉军纠纷,通过友邻单位或上级协调处理。
  
  4.情况反馈。向当事人反馈纠纷和案件的处理情况。
  
  5.资料建档。将纠纷案件的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工作程序:
  
  1.立案。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诉讼费用减免缓等规定应在立案庭告知栏或《诉讼指南》中告知。案卷应标注“涉军”字样。
  
  2.审理。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高效办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3.结案。涉军民事纠纷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对涉军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由巡回法庭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工作程序:
  
  1.申请。军人军属凭维权办的证明函件向案件纠纷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审批。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法律援助后登记立案。
  
  3.承办。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工作者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其它部门工作程序:
  
  检察、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和军队政治机关对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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