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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其中包括军备控制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措施的国际条约, 根据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为不断发展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双方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为保障安全开展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合作, 为保持双方武装力量的高度战备水平,应对国际安全面临的新的挑战,预防新的安全威胁, 遵照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实施联合军事演习的协议, 希望为此目的,确定临时处于对方领土实施联合军事演习的部队的地位,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的概念系指: “部队”指为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下简称演习)从一方国家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和机关中派至另一方领土的部、分队和指挥机关。 “部队的人员”指部队编制中的现役军人,在部队中工作的文职人员以及被派往部队工作的该部队所属国家公民。 “派遣方”指将其部队派往对方领土参加演习的一方。 “接受方”指在其领土驻留参加演习的派遣方部队的一方。 “部队授权人员”指由双方全权机构任命的部队指挥员(首长)和部队人员中的其他人员。 “部队人员执行公务”指部队人员在演习期间,根据命令执行受领任务的行为,包括在往返演习地域的途中、处于部队驻地以及演习地域的行为。但是,部队人员擅自离开驻地或者演习地域,自愿使自己处于酒精麻醉或者中毒状态、或者采取被社会公认为是危险的行为除外。 “部队的可移动资产”指属于派遣方的资产,包括武器、军事装备、给养及演习期间部队必需的其他物资技术资产。 “不动产”指属于接受方的资产,包括接受方同意派遣方部队临时使用的地段、铁路、公路、训练中心及靶场、机场、港口、海军基地和驻泊地及其建筑和设施,固定的雷达和导航保障设施及其他基建营房设施。 “损失”指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健康损害,财产的毁损或者丢失。 “部队驻地”指接受方划定的派遣方部队临时驻扎的地域。 第二条 本协定的实施由双方以下全权机构负责: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俄方为俄罗斯联邦国防部。 第三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程序和本协定规定并经过协商,可以将部队派遣到对方的领土举行演习。 第四条 演习的期限和地域,参加演习部队的编成和员额,过境地点和时间,部队的行动路线和驻地,以及进行演习的组织和程序等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双方全权机构协商,并以纪要的形式签署载明。 第五条 派遣方部队人员应当尊重接受方的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协定原则不符的行为,不得干涉接受方内部事务和参与在接受方领土的政治活动。为此目的,派遣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参加演习人员在接受方领土的行为守则并将其通知到参加演习人员。 第六条 接受方采取包括防止和制止一切非法行为在内的措施,以保证派遣方部队人员和可移动资产在接受方领土内的安全。 第七条 一、接受方为派遣方前往演习地域的军用列车、军事装备纵队、航空器、军用舰船、辅助舰船及其他浮动器材在接受方领土内的顺利通行提供便利。并可根据双方协商,由接受方向派遣方部队提供本国领土内铁路、公路、海路、水路及空中的交通工具。 二、接受方保障派遣方部队人员和可移动资产顺利返回派遣方领土。 第八条 一、接受方承认派遣方的国内车辆驾驶证件有效,并不再进行驾驶考试和收取费用。车辆驾驶员应当携带国内驾驶证件,该证件应当译成接受方的文字并加以妥善确认。 二、接受方免于派遣方部队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办理义务保险手续。 三、在接受方领土内使用车辆运输危险、大型、重型物资,应当按照接受方法律以及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组织实施。 四、派遣方部队只能在与接受方商定的演习地域和行动路线之内行动。 第九条 一、空中军事运输由双方负责国际空运的国家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实施。 二、航空器飞行应当按照与接受方商定的航路(航线)和空域(区域)实施。派遣方参加演习或者实施以演习为目的的军事运输的航空器在接受方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勤务保障及警戒由双方主管部门负责。 三、航空器沿国际航路的飞行由各方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的飞行情报区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