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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及《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
  
  A.《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第2条 
  
  1在现有的第(13)款后面增加以下新的第(14)款:
  
  “(14)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对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满之日的日期和月份”。
  
  第5条 
  
  2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检验”
  
  3现有第5条由下文代替:
  
  “(1)等于和大于400总吨的每一船舶和每一固定式和浮动式钻井装置及其他平台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a)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6条规定的证书前进行。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b)换新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可超过5年,本附则第9(2)条、9(5)条、9(6)条或9(7)条适用者除外。该换新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c)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或在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它应代替本条第(1)(d)款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该中期检验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种中期检验应签注在根据本附则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上;
  
  (d)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的每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包括对本条第(1)(a)款提到的船舶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按本条第(4)款的要求进行维护并使其保持在令人满意的服务状态。这种年度年度检验应签注在根据本附件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上;以及
  
  (e)总体或部分附加检验。在本条第(4)款所述的调查所引起的修理后,或在做过重大修理或换新后根据情况进行。这种检验应为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的有效性,修理或换新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都能令人满意而且船舶在各方面都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2)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规定。
  
  (3)(a)有关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实施。这种组织应遵守本组织通过的导则(1上标)(注1:参照本组织以大会第A.739(18)号决议通过的《对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导则》和本组织以大会第A.789
  
  (19)号决议通过的《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认可组织的检验和发证职责规范》。)。
  
  (b)以查证符合本附则第13条为目的的发动机机和设备的检验应按照《氮氧化物技术规则》进行。
  
  (c)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设备状况与证书所载细目实质上不符时,该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确保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没有采取纠正措施,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证书。如果船舶位于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则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主管当局。如果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已经通知了港口国的有关当局,该港口国政府对这样的官员、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助其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d)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满意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4)(a)应保持对设备的维护,使其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明确批准,不得变动已经过检验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允许用符合本附则规定的设备和装置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
  
  (b)如果船舶发生事故或被发现有缺陷,且其对本附则涉及的设备效用或完整性有重大影响,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
  
  第6条 
  
  4现有标题由于下文代替: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5现有第6条由下文代替:
  
  “(1)在根据本附则第5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签发给:
  
  (a)等于和大于400总吨,从事前往其它当事国管辖下的港口或离岸码头航行的任何船舶;和
  
  (b)从事前往其他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主权或管辖水域航行的平台和钻井装置。
  
  (2)1997年议定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晚于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间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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