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迅速了解现场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5)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带队组成慰问团,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检查工作。
  
  (6)确认震中区不会发生较大地震时,宣布撤消应急期,转入震后的生产和重建工作。应急期一般情况下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至20日。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旗县市区两级预案同时启动,配合上级抗震指挥机构做好救灾工作。在我市辖区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根据灾情确定救灾援助方案。
  
  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
  
  (2)就地迅速组织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救护和工程抢险。
  
  (3)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生产自救。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第一阶段(震后2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在接到大震信息或通知后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
  
  ②市地震局要在30分钟内将发震地点、时间、震级等地震参数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
  
  ③震后40分钟听取市地震局关于震情、灾情的报告。
  
  ④受灾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简要报告受灾情况。
  
  ⑤根据灾情预测及速报情况,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救灾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和对外支援。确保指挥机构通信畅通,信息共享;组织队伍遏制次生灾害的蔓延;调拨救灾物资解决灾民3天的基本生存用品;组织开展重点工程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命线工程系统;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稳定社会的应急宣传,迅速了解震灾及影响范围,组织现场考察队伍,赶赴地震现场考察,一般和中强破坏性地震3天内完成震灾初评估、10天内完成总评估,严重破坏性地震5天内完成震灾初评估、30天内完成总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二阶段
  
  ①进一步核实、报告各类灾情。
  
  ②快速确定并紧急调动救援队伍,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③紧急转移灾民。
  
  ④紧急处理震区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
  
  ⑤做好救灾物资与食品的发放。
  
  ⑥接受、安排国内外救灾物资。
  
  ⑦协助有关部门疏散来我市访问和旅游人员。
  
  ⑧接待国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震区的有关事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震后30分钟启动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多种形式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报告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
  
  (3)震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修救灾工作。
  
  2、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我市发生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40分钟内向自治区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初报宏观震中。
  
  临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内蒙古地震台网中心初报宏观震中,并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震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报上报市委、政府和地震部门。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及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