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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3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乌兰察布军分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保障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队伍及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物质保障
  
  市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市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
  
  各旗县市区的城乡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旗县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厂、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旅游局及各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条例,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 、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
  
  2、 平息地震谣言 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八、附则 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进行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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