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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或分别简称“中方”和“法方”); 极为关注新发传染病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重视贯彻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OMS”)二○○二年五月十八日WHA55.16号决议; 鉴于国际社会面临卫生挑战不断加剧,确信开展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合作是双方最高共同利益所在; 忆及严格遵守不扩散的国际义务,特别是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签署的关于禁止研发、制造和储存细菌(生物)或毒素武器以及销毁这些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法方还应遵守欧盟理事会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的CENo.1334/2000号欧盟条例(以下简称No.1334/2000条例); 考虑到各方开展双边预防合作的利益; 考虑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以及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同意在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巴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与抗击新生传染性疾病的中法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卫生和医学领域内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合作总纲 第一条 1.双方主要通过实施一项旨在加强世界公共卫生安全的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在预防与控制新发传染病及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方面采取联合行动。 2.双方保证使该合作计划在世界卫生组织多边框架下,具有全球性特点,即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国际承诺,特别是1972年公约,遵守不扩散原则,满足国际科学 界认同的生物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生物安全要求。 3.在第二条中确定的合作计划,由在第四条中确定的中法新发传染病小组领导实施,小组中方主席由科技部和卫生部共同任命的一位高级人士担任,法方主席由研究部和卫生部部长共同任命的一位高级人士担任。双方主席各指定其一位助手,在必要时,代其主持工作。 第二条 双方决定实施的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合作计划,严格履行第一条第2款提及的双方义务。双方合作涉及以下领域: 1.通过实施预防项目,深入开展控制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和出血热)计划。 2.开展科学合作,特别是双方共同研发环境监测和判断工具,研发包括临床和非临床实验在内的预防和治疗手段。 3.准许转让建设高安全等级“设施”所需的建材和技术,特别是帮助在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4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武汉P4实验室”),并且帮助启用四个生物安全等级3级的移动实验室(以下简称P3实验室)。 4.对上述设施的使用提供技术帮助与培训。 5.经验交流,特别是分享法国国家参照中心和卫生监测研究所在公共健康设施和流行病学监控方面的经验。 6.借鉴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署(以下简称“Afssaps”)在生物安全以及在非临床和临床实验建议与标准方面的经验。 7.开展传染病控制和预防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 “设施”一词系指一个或多个实验室(含动物房、基础设施、设备和有关仪器等),即专门用于开展实验、科学研究、开发、维持和保存菌种以及教学的,3级或4级安全标准的所有禁闭生物的场所。 第四条 1.双方决定本协议生效后,立即组成中法新发传染病小组(以下简称“中法小组”)。中法小组第一次会议将在其组成后的下一个月应中方邀请召开。 2.中法小组由双方主管部门和专家或资深人士组成;由各方指定,人数对等,最多不超过40人。 3.中法小组负责在第二条提到的合作计划领域中选定一个或多个领域并确定其实施方式。 4.中法小组负责总体跟踪本协议的实施,特别是负责评估合作计划的执行结果;定期向双方进行通报。 5.中法小组下设指导委员会,以协助其工作。 6.指导委员会由中法小组中的人员组成,最多8名,由各方选定,双方人数对等;由中法小组合作主席的助手或由各方指定的一名成员共同领导。 第五条 1.依照各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承诺,双方确保: 1.1.与其设计、建成、运行及开发相关的所有有形和无形实施技术的到位; 1.2.在实施合作计划研究中保护知识产权及必要时的公正分享; 1.3.在本协议整体合作的框架内由一方或另一方提供或转让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