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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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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混凝土搅拌站
  
  双方有权在建筑施工场地或临时场地(仅限于各自的施工场地和邻近的临时场地)上设置和运作一个混凝土搅拌站。
  
  第五条  规划和设计审批
  
  一、双方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各自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报批手续。以下叙及的说明和图纸均指建筑专业的说明和图纸。
  
  二、为进行第一阶段报批,在初步设计阶段,双方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英文文字说明,说明拟用设计的建筑整体方案、建筑设计处理和设计理念。此须包括下列各项均符合适用规划标准的文字说明:建筑面积、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绿地、退地皮边界、场地覆盖、阴影分析及建筑高度;重点说明如何利用历史或当地建筑和规划特征作为设计的借鉴和出发点。
  
  (二)场地总图(1:400),标明拟建建筑的基底轮廓、退地皮边界、场地出入口、绿地、预计使用的景观布置、缓冲带和遮蔽物。
  
  (三)两个基本场地剖面图(1:400)。
  
  (四)建筑物入口楼层平面图(1:400),标明场地上所有建筑组成的总体布置。
  
  (五)每栋建筑物的一个典型楼层的平面图(1:400)。
  
  (六)表示项目建成后的三维轮廓图。此图形须为清楚显示项目如何在场地上发展的透视图或模型照片。
  
  (七)拟建建筑的各方向的立面图,包括正立面处理和任何特别外表(1:400)。
  
  三、为进行最后阶段报批,双方须于第一阶段报批获得批准后尽快提交发展设计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提交材料的更新版并包括下列材料:
  
  (一)景观平面图(1:400),包括场地上拟用的所有植物物种的清单及拟栽种位置。
  
  (二)列有所有外表材料的清单以及拟建建筑和特别容貌所用的主要外表材料的样本,包括铺路用材种类。
  
  (三)比例为1:400的场地和建筑模型。
  
  (四)项目交通管理方案的说明。交通管理方案应包括预计未来每日出入场地的人次及其进出场地的交通方式。
  
  四、东道国须免除取得所需施工许可证的一切收费或将之包括在根据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七款缴纳的额定收费中。
  
  五、东道国必须在收到提交的一切文件之日起六十个日历日内予以批准或否决(并详述其理由)。
  
  六、为进行中方项目,中方须按照本条规定将所有文件交美国国务院,由美国国务院根据本条规定签发所有批文。为进行美方项目,美方须按照本条规定将所有文件交中国外交部,由中国外交部根据本条规定签发所有批文。
  
  第六条  施工标准
  
  一、东道国不得通过检查贯彻东道国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同意建筑施工方须就其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认证,在大使馆项目场地上的这些设备及安装免于东道国的检验。
  
  第七条  临时场地和设施
  
  一、美方须向中方提供本《协议》《附件B-1》所示的位于哥伦比亚特区大学的临时场地和《附件B-2》所示的位于国际广场街与ICC地皮毗邻地段的临时场地。
  
  二、中方须向美方提供本《协议》《附件B-3》所示的与亮马河项目场地临近的临时场地。
  
  三、双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另行签订临时场地使用协议并按双方商定的条件提供临时场地。临时场地的使用在符合可适用规定的情况下限于存放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停放车辆、运作一个混凝土搅拌站以及其它协助施工的辅助性活动。
  
  四、建筑施工方的临时场地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五、建筑施工方将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寻求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地役权,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的此类努力提供便利。
  
  六、东道国须为支持建筑施工方项目、设于任何地点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栅栏、库房、施工事务办公室及施工人员临时住房)的许可证的取得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临时住房
  
  一、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为其工人寻找临时住房提供便利。
  
  二、建筑施工方为其身为使团成员的施工人员所使用的临时住房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成员之私人寓所,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第九条  场地和卷宗的外交地位
  
  一、亮马河场地和ICC场地从其占有权交付之日起均须根据《维约》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
  
  二、建筑施工方的所有附属场地(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场地)从其得到东道国批准并为建筑施工方取得之时起均须根据《维约》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用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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