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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接上页]

  五、项目的搬入占用
  
  双方同意按其各自项目的计划施工,双方将相互协助完成各自的建馆项目。建筑施工方有权在二○○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按照其计划搬入占用馆舍。
  
  第十六条  课税和收费
  
  一、双方特此确认,反映于美方二○○二年四月四日第02-74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1)和中方二○○二年四月十五日第CE-109/02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2)的税务安排适用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
  
  二、在中国,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项下的服务和劳务免缴营业税。美方以及与美方项目相关的美国和第三国公司须自行以不含营业税的价格签订合同。
  
  三、在中国,美方与美国公司签订的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免缴印花税。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和公司根据所适用的条约和东道国法律有关规定缴纳或免缴所得税。
  
  五、建筑施工方须有权在工程竣工后免费对新使馆馆舍的产权进行登记。东道国须予以协助。
  
  六、建筑施工方须有权根据东道国法律处理免税进口的物品。
  
  七、美方将向外交人员服务局支付有待谈判确定、反映其具体服务内容的额定费用。
  
  第十七条  作为今后协议的指导方针
  
  在可行和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本协议的有关原则及安排将作为今后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类似的外交和领事馆舍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的指导方针。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与此类项目相关的协议。
  
  第十八条  可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一、本协议对《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一年协定》内容如有充实或修改,则以本协议为准。
  
  二、如有任何问题本协议未能涉及,双方将求索于《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一年协定》以及有关外交换文。这些文件未能涉及的任何问题须经双方磋商讨论解决。
  
  三、如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须首先在工作层面以非正式磋商方式讨论解决。
  
  四、这类工作层面非正式磋商未能解决的争议须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五、双方确认,日后在东道国进行的其它大规模建设项目将不影响其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
  
  一、实施本协议所需要或落实本协议过程中所要求发送的所有通知和其它正式往来文书均须以外交照会形式进行。
  
  二、就美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行政司)。
  
  三、就中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使团办)。
  
  第二十条  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二、本协议自签字完备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只有通过双方书面同意方能修改或延长。
  
  四、双方在双方项目均按照各自计划竣工并投入使用后,须提交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后一通知收到之日起即告终止。
  
  本协议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吕新华                    格兰特·格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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