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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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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进口到美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纽约和新泽西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进口到中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天津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双方表明,如东道国有能力在任何备用的口岸提供快捷的服务,就愿意讨论可能备用的入境口岸。
  
  九、东道国须提供便利,让建筑施工方运送往建筑施工方项目相关场地的所有物资得以顺利地送达。
  
  十、双方同意所有危险物品的运送和标识均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
  
  十一、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木制品和木质包装(包括以海运和空运作为外交邮袋运送的货物以及所有作为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的物品)均须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双方各自的主管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其它自用的动植物产品也应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中方主管部门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美方主管部门是美国动植物检验局(APHIS)。
  
  第十二条  当地采购
  
  一、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新馆舍工程所需的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的获得和送达提供便利。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和提供的服务以及完成的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令人接受只能由建筑施工方自行确定。
  
  二、不得要求建筑施工方通过东道国或东道国指定的实体获得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
  
  第十三条  车辆
  
  一、建筑施工方可以调配其认为项目所需的任何数量的工程用车辆(如卡车、轻型卡车和牵引拖车)。工程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在东道国注册公司所属的工程用车辆。免税进口的项目用小型汽车(如小轿车、面包车以及运动越野车)的数量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不得超过70辆。
  
  二、项目工程用车辆可以作为大使馆外交货物进口或根据当地法律就地取得。
  
  三、建筑施工方挂外交牌照/挂牌的车辆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四、建筑施工方车辆须按照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办理合适的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登记。
  
  (一)在美国,中方的小型汽车、面包车和小巴士须通过外交使团办公室(以下简称“使团办”)登记。中方的商用/重型车辆须由州或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使团办须发放表明其外交地位的外交挂牌。
  
  (二)在中国,美方项目相关车辆(不含在中国注册的美国或第三国公司所属车辆)可用大使馆名义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和做法办理手续并发予外交牌照。
  
  (三)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小型汽车(按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定义)的驾驶执照,均须经建筑施工方驻东道国大使馆证明后,在东道国按现行手续更换为东道国的驾驶执照。此类手续不适用于在东道国注册的公司所属人员的驾驶执照。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商用/重型车辆、小巴士和面包车的驾驶执照,均须按照东道国现行法律和手续办理发放。
  
  五、建筑施工方车辆的操作人员在无损于适用的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须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
  
  第十四条  场地的准入和工作时间
  
  一、建筑施工方须享受对项目相关场地的每周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时的准入权,但其必须遵守东道国有关车辆使用的规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二、建筑施工方的工作时间须按当地规章而确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项目的协调
  
  一、地皮移交
  
  东道国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项目地皮移交建筑施工方。
  
  二、付款安排
  
  《亮马河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一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美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中方支付16,095,336美元。”
  
  《ICC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二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中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美方支付1,986,464美元。”
  
  三、场地准备
  
  建筑施工方得到项目场地后有权在着手总工程以前在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场地准备工作,此工作仅限于把不适用的现有渣土从场地清除并进行工程回填的工作,为场地添加新的回填材料。
  
  四、总工程动工
  
  在本协议签订后,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获得本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和设计批准提供协助,以使总工程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后得以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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