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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3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市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和上升期,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显的更加紧迫和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7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各旗县市区和各行业、各单位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三级构成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市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职责划分设置专项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119号)中作了具体规定。各旗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和编制,所需编制由当地编制部门在行政总编制内予以调剂。在机构编制紧缺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挂靠政府办公室的过渡性措施,但必须专人、专事、专办,确保应急管理机制正常运行。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承担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任务的管理机制,保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职责和任务,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务必要明确分工和专职人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学校、企业、社区、嘎查村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应急管理岗位上,确保应急管理办公室更好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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