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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5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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