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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5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接上页]

  │15│起止年月│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
  
  │工├────────┼──────────────────────────────┤
  
  │作│││
  
  │简├────────┼──────────────────────────────┤
  
  │历│││
  
  │├────────┼──────────────────────────────┤
  
  ││││
  
  │├────────┼──────────────────────────────┤
  
  ││││
  
  ├─┴────────┴──────────────────────────────┤
  
  │Ⅱ申请信息│
  
  ├─────────────────────────────────────────┤
  
  │16申请何种专业?│
  
  │□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
  
  │□附属设备专业│
  
  ├─────────────────────────────────────────┤
  
  │ 17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前培训 │
  
  ├───────┬────────┬────────────────────────┤
  
  │ 起止日期 │ 培训单位 │项目│
  
  ├───────┼────────┼────────────────────────┤
  
  ││││
  
  ├───────┼────────┼────────────────────────┤
  
  ││││
  
  ├───────┼────────┼────────────────────────┤
  
  ││││
  
  ├───────┴────────┴────────────────────────┤
  
  │ 18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 │
  
  ├───────┬────────┬─────────┬──────────────┤
  
  │起止日期│ 实习单位 │实习岗位│ 项目 │
  
  ├───────┼────────┼─────────┼──────────────┤
  
  │││││
  
  ├───────┼────────┼─────────┼──────────────┤
  
  │││││
  
  ├───────┼────────┼─────────┼──────────────┤
  
  │││││
  
  ├───────┴────────┴───┬─────┴──────────────┤
  
  │19是否已经获得执照考试合格证书?│20执照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日期:│
  
  │□否□是│ 年月 日│
  
  ├────────────────────┴────────────────────┤
  
  │ Ⅲ申请人声明 │
  
  ├─────────────────────────────────────────┤
  
  │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
  
  │21申请人签字(盖章)│22申请日期│
  
  ││ 年月 日│
  
  └────────────────────┴────────────────────┘
  
  ┌─────────────────────────────────────────────────────────────────┐
  
  │Ⅳ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
  
  │23所在地区:│
  
  │□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新疆│
  
  ├─────────────────────────────────────────────────────────────────┤
  
  │24□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5行│C │N │S │││││││││││││
  
  │政许可受││││││││││││││││
  
  │理通知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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