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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目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 《决定》指出,要"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些政策主要分为五类: 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 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 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的政策; 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 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八、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总体较差,全国每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约10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 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要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 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严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