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全市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因灾损毁而无房居住的城镇居民住房(含乡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居民点、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原面积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2-3年的努力,使全市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户户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包括中央、省驻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补助方式为发改现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家庭人数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为准,下同),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介于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实例标准见表一: 表一: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县(区)政府(市本级为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在本级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中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底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中,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为低收入家庭。各家庭的收入由所在单位和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示后自下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