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发[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房价政策性优惠。县(区)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2008年5月11日前在巴中市城镇购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本地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居民,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享受政策补助。其住房的使用性质、数量、产权界定,由产权管理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共同认定。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及我市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尽快对受损住房的安全进行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等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要加固的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房屋。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应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由各地包干使用。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户计算,在加固修复工程经同级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房屋产权人。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对受损房屋的认定必须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
  
  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要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因灾受损需要加固维修的住房,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四、大力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住一套。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巴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今年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以及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在过渡期内,由各地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保障。
  
  (三)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