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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区及三县城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址为其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联建房)的,可由原售(建)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为原居住职工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或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因规划调整增加重建面积,其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原毁损房屋总面积的20%,且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重建,增加面积部分房屋的销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城以下乡(镇)居民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原址自建住房,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乡(镇)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乡(镇)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六、推动住房市场发展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县(区)政府要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的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 七、有关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收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权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城镇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水、电、气、加密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费,业主只承担材料费和安装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二)信贷扶持。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