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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为方便结算,便于操作,出让土地统一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不修正进行计算;划拨土地权益价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的80%计算。土地价差补助由同级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八、切实做好灾后受损住房核查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住房损毁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受损住房的名称、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居民户数、损毁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并分类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抓紧对受损住房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编制重建实施规划。对毁损无法居住的住房,要及时组织拆除排险清理,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核查鉴定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并逐级上报房屋毁损情况。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以及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用地供应或调整;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监察、税务、审计、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将把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逗硬奖惩,以确保城镇住房重建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各地要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千方百计确保住房重建项目的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拨付进度,将重建资金及时全额拨付给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实施计划或方案,于2008年11月中旬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巴中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巴中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邹富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黄拥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朝康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成员: 陈青兰市发改委主任 赵万先市监察局局长 周仁义市财政局局长 侯中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邹仁见市民政局局长 赵锦川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远奎市审计局局长 柏伦章市环保局局长 宋衡银市地税务局局长 王珍敏市物价局局长 明国光市统计局局长 张巨强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 王永强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行长 卢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周朝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