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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小汽车和公用设备配备标准暂按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和实行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厅[2000]18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长财行[2004]105号)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同意列入部门预算的拟购资产,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二)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出租信息,实行市场询价、电子询价和竞价,保证出租行为、出租价格公平、公正、合理。用实物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出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报批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4.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会计报表;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土地证、房产证; 7.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 8.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询价、竞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