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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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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编制的资产统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为资产预算管理提供详实数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以下行为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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